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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人員相關認證作業規定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23日衛部顧字第1111962812號函辦理。

二、本中心即日起如因有長照服務機構未能於長照人員離職即時辦理註銷登錄事宜,本中心接受長照人員出具有任職機構簽核之在職證明及切結書協助辦裡。

三、考量長照人員與原任職之長照服務機構對於離職事實闡述或事證恐有落差,爰經本中心查明確實無誤於原機構提供服務之事實後,逕協助辦理註銷及登錄事宜。